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行《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分解自79《刑法》中的流氓罪,相比最初的流氓罪,分立后的寻衅滋事罪已经部分克服了以往立法中的“概括与模糊”之不足,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由重刑主义向轻刑主义发展的变化。但分立之后的寻衅滋事罪与一般滋事违法、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行为模式上存在严重交叉,罪状描述中又多有情节“恶劣、严重”等模糊性词汇,以及本罪的成立是否需要判断“流氓动机”亦无定论,以上问题导致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认定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有鉴于此,笔者以云南省华坪县发生的一起真实的案例为切入点,探析以上问题,希望为司法实践助力。全文共约20000字,分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是案件基本情况及其分歧意见介绍。本案分歧意见主要有按照一般行政处罚、按寻衅滋事罪一罪处罚和按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三种观点。产生分歧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需要探讨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客体究竟是什么、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以及流氓动机是否是成立寻衅滋事罪的必备要件三个方面。本文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引证分析,本文认为,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保障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的人身、财产、秩序安全不被不特定人肆意破坏的“良好社会风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充满了模糊性的用词,且本身与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在行为模式上存在高度交叉重合,因此需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等多种客观因素综合评价;成立寻衅滋事需要认定行为人具有流氓动机,否则就可能不构成犯罪或是构成其他罪名。本文第三部分是案件分析研究结论。通过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争议焦点进行判断,得出本文涉案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应当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罪的结论。本文第四部分是案件研究得出的启示。通过辨明本案的具体情况,结合法理分析,本文认为当前法制环境下寻衅滋事罪尚有许多值得诟病的之处,但是在本罪得以修订、分立、废弃之前,仍需在罪行法定原则下明确本罪的构成与认定。以保障刑法目的与机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