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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以来,随着两部刑法修正案先后对22个死刑罪名的废除,我国刑法对生命和人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毒品犯罪的死刑依然保留,并且呈现出适用扩大化的趋势,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历史原因导致对毒品犯罪的重刑主义思想浓厚,二是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人们对重刑乃至死刑过于迷恋,期待依靠死刑来遏制毒品犯罪持续高发的态势。 事实上,死刑对毒品犯罪的威慑功能有限。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并不必然导致高犯罪率的出现,反而更符合刑法的内在价值和精神,也与晚近两部刑法修正案对若干死刑罪名的废除有相同的旨趣,体现了“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要求,同时也不违背“严打”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严打”并不意味着重刑乃至于死刑,“宽严相济”更不能成为适用重刑的借口,而“少杀慎杀”要求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正确认识以上刑事政策的内涵和要求,就可以为毒品犯罪死刑的废除扫清刑事政策上的障碍。 毒品犯罪死刑的废除只是响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第一步,在我国现阶段国情下,单纯废除死刑恐怕会让人们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针对这一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终身监禁制度,以及《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创新思维,考虑将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作为毒品犯罪死刑废除后的替代措施,同时注重发挥自由刑和财产刑在刑罚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以真正实现既有效地惩罚毒品犯罪,又充分地预防毒品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