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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作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目前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存在死刑与刑罚人道性相悖、拘役刑的适用率较低以及罚金刑缺少数额裁量标准等问题。因此,采取合法的、有效的、全面的以及合理的刑罚方法惩治贪污罪是有必要的。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概述。主要分析了贪污罪的概念与特点、刑罚配置的概念,并简要梳理了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是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及适用现状。分别梳理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贪污罪配置的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等四种刑罚方式的立法和适用现状。第三部分是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生命刑存在死刑的刑罚配置与刑罚人道性相悖、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较小等问题。自由刑存在拘役刑的适用率较低、贪污罪的罪质与刑罚裁量标准相悖等问题。财产刑存在罚金刑缺少数额裁量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方式过于单一等问题。资格刑存在资格刑配置仅体现在刑法总则、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浓郁的政治色彩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国际公约及外国相关犯罪刑罚配置的状况和启示,分析与比较国际公约、美国、德国以及新加坡相关犯罪的刑罚配置状况后,得出国际公约及外国相关犯罪刑罚配置的启示。第五部分是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的完善依据与建议。以贪污罪刑罚配置的基本原则作为完善依据,提出了我国贪污罪刑罚配置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针对生命刑,提出了严厉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与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将终身监禁规定为贪污罪的最高刑罚措施等建议。针对自由刑,提出了废除贪污罪拘役的刑罚配置、贪污罪自由刑的刑罚裁量标准应该注重于数额等建议。针对财产刑,提出了适用日额罚金刑以确定其数额裁量标准、贪污罪罚金刑增设选择刑的适用方式等建议。针对资格刑,提出了在刑法分则为贪污罪单独增设资格刑与单独设立剥夺担任特定职务的资格刑,注重其法律价值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