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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制度起源于英国,是随着议会制人民主权、有限政府、分权制衡等一系列关于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的基础上诞生并逐步发展的。历经200多年的发展,质询制度已成为代议制议会监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质询监督已成为大多数西方国家议会和议员监督政府的日常性的重要监督手段。我国人大质询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下对议会质询监督制度的发展和运用,并且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健全而逐步形成完善。人大质询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初创期、发展期、完善期、突破期四个阶段,其发展经历与宪法的命运息息相关。质询监督作为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在监督实践中得到一定运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纠正了一些违法失职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威。但从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看,人大质询监督职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随着人大质询制度的逐步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包括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质询监督的基本法律框架体系。监督法设专章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质询案的提出和处理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人大质询制度的结构体系。但监督法的大部分规定只是把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人大常委会质询的规定作了集中规定,其规定内容并无多少新变化。人大质询制度在现实运作方面,无论是在质询案提起的数量和质量方面,还是在质询的规则、程序设计、过程公开等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没有发挥应有的功用。质询作为人大行使监督权的-种方式,其制度设计、功能定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人大监督职能的发挥。人大质询制度在借鉴西方国家议会质询制度有效做法的同时,必须形成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化设计。在对人大质询制度设计定位和功能价值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必须重新定位人大质询制度,还其应有的价值功能,以便实现人大质询制度的常态运行,从而进一步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质询和询问虽然有一些共性,但相比较而言,质询的提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和处理程序,质询和询问在性质、目的、提出主体、提出时间、答复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我国与西方议会制国家相比,国情不同,代议制机关发展的道路不同,对质询制度的法律规定也有所区别。通过对国外议会质询制度规定的研究和分析,对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归纳总结出人大质询制度具有提出质询主体条件限制较多、质询对象范围广泛等特点,并指出由于宪政观念和宪政制度的不同,人大质询制度还未能在监督实践中发挥很大作用,尚未实现常态运行。同时,对西方国家议会质询制度建设的经验进行总结,以便在人大质询制度建设方面有所借鉴。人大质询制度在现实运作方面,存在质询案数量少、质询严重缺位、质询透明度不高等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文化传统、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因素,也有代表素质不高、质询法律规定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重视人大质询制度在法律规定和现实运作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借鉴国外议会质询制度的合理成分,立足中国国情对其进行完善,是民主政治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途径。完善人大质询制度必须破除传统政治文化观念、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制约,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政地位,增强公众的民主法治观念。提高代表素质也是确保人大质询监督积极开展的重要条件。完善质询法律规定是人大质询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保障。论文首先介绍了本课题的研究对象、研究现状,着重对学界围绕质询含义、人大质询主体等方面的不同观点进行综述,从而对质询的内涵、人大质询主体、人大质询对象等有关人大质询制度的要素进行了探讨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课题意义进行分析,论述研究的必要性,并提出了有关研究的思路。其次对人大质询制度的形成发展脉络进行梳理,阐述了人大质询制度运行现状。通过对人大质询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评析,指出法律规定的不足。并对人大质询制度的设计定位和功能价值进行了分析,指出人大质询要发挥应有的价值功用,必须对其进行重新定位设计。最后,指出人大质询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在此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优化政治环境、提升人大代表素质、完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从而提出完善人大质询制度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