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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可转债,被认为是我国资本市场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最为重要的两种直接融资方式。2006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的施行,定向增发不论是发行规模、运用频率还是市场影响,都是直接融资方式里最重要的。而随着2017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施行以来,这一局面发生了重大转变:定向增发逐渐减少,而可转债大受欢迎。在此背景下,本文选择了2008年至2018年发行可转债、定向增发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研究了公司财务绩效、治理特征对这两种融资方式选择的影响,并对比研究了2017年融资新规前后这些因素影响的变化。
本文运用了理论研究、实证检验与对比分析等方法,首先对可转债发行和定向增发融资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可转债和定向增发影响因素有关文献进行综述。然后,以2017年融资新规作为时间节点,对研究样本划分,分别采用了单变量分析、Logit回归分析等方法对各个因素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并对比了2017年新规前后这些因素影响方向、显著性等方面的变化。根据相关理论与文献研究,本文从企业自身情况出发,首先将影响企业直接融资方式选择的因素分为两大类,即财务绩效指标、公司治理指标。其中,财务绩效指标包括基于会计计量的杜邦分析三大指标体系,以及基于现金流计量的指标。而公司治理的指标,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等选择了公司规模、股价估值水平以及控制权结构等。在固定这些可能的影响因素后,本文从两个层面做了比较分析,即对比分析2017年新规定前、新规定后的变化,以及对比分析可转债、定向增发影响因素的差异。
本文研究发现,2017年新规前后影响可转债与定向增发的因素确实发生了变化。2017年新规以前,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股价估值情况和公司规模等因素均会影响公司在可转债与定向增发之间的选择。而2017年新规实施后,上市公司会基于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股价估值情况以及公司规模等因素选择定向增发或可转债。其中,偿债能力因素在2017年新规发布后不再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选择,公司规模的影响在新规前后发生了反向变化。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营运能力、控制权和内部人控制在新规前后会对上市公司融资方式选择产生影响。
可见,上市公司应当注重自身盈利能力的提升,保证充足现金流以满足不同融资方式需求;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强对定向增发的监管,促进可转债市场的发展,不断改善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融资方式失衡的现状。
本文运用了理论研究、实证检验与对比分析等方法,首先对可转债发行和定向增发融资理论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可转债和定向增发影响因素有关文献进行综述。然后,以2017年融资新规作为时间节点,对研究样本划分,分别采用了单变量分析、Logit回归分析等方法对各个因素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并对比了2017年新规前后这些因素影响方向、显著性等方面的变化。根据相关理论与文献研究,本文从企业自身情况出发,首先将影响企业直接融资方式选择的因素分为两大类,即财务绩效指标、公司治理指标。其中,财务绩效指标包括基于会计计量的杜邦分析三大指标体系,以及基于现金流计量的指标。而公司治理的指标,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等选择了公司规模、股价估值水平以及控制权结构等。在固定这些可能的影响因素后,本文从两个层面做了比较分析,即对比分析2017年新规定前、新规定后的变化,以及对比分析可转债、定向增发影响因素的差异。
本文研究发现,2017年新规前后影响可转债与定向增发的因素确实发生了变化。2017年新规以前,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股价估值情况和公司规模等因素均会影响公司在可转债与定向增发之间的选择。而2017年新规实施后,上市公司会基于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股价估值情况以及公司规模等因素选择定向增发或可转债。其中,偿债能力因素在2017年新规发布后不再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选择,公司规模的影响在新规前后发生了反向变化。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营运能力、控制权和内部人控制在新规前后会对上市公司融资方式选择产生影响。
可见,上市公司应当注重自身盈利能力的提升,保证充足现金流以满足不同融资方式需求;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强对定向增发的监管,促进可转债市场的发展,不断改善当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融资方式失衡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