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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直是利他合同(或为第三人利益履行的合同)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承认利他合同的存在则意味着需要突破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然而一味的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必然带来社会发展的桎梏,利他合同的出现成为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在大陆法系上率先实现了对利他合同的承认,其后美国等判例法系也出现了对利他合同肯定的判例。利他合同的出现也为保险、信托、运输等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合法的制度土壤。在我国,现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最为接近于利他合同的规定,但是第六十四条的表述既不明确又没有提及受益第三人的任何权利,因此关于第六十四条的性质问题引发了众多学者长时间的争论。关于利他合同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是否承认的问题一直没有确切的答案,正是这种状态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甚至出现了对同一类型的合同是否属于利他合同不同司法机关出现不同观点的情况。为这类合同是否能够生效并履行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也使利益第三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本文以受益第三人的权利为中心展开讨论,以现有的理论体系与法律制度为基础,探讨将利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路径。利他合同虽然引起了对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挑战,但是究其本质仍然具有“合同”的属性。理应由《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制。但是仅停留在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研究与讨论当中显然无法为利他合同的司法规制带来更为实际的作用,理论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用主义的导向。本文以司法判例为出发点,利用现有的理论及制度进行研究,试图弥补理论与实践的鸿沟在第一部分,本文重新阐释了司法实践中的上述困境,并且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评析,指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利他合同存在的审判误区,既阻碍司法机关承认利他合同的因素主要为对合同相对性、现有司法制度及受益第三人权利的认识不足;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讨论,我国合同法对利他合同的态度及广义与狭义利他合同制度的区分和构建三个方面来阐释第三人权利的合理性;在文章的第三部分,文章分析了受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进而指出第三人可能享有的合同权利及义务;在文章的最后,笔者依据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的相关法律地位合同权利,实现通过对当事人合意的判断、合同目的的解释、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等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实现对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判断。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利用技术手段将利他合同引致到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来只不过是在我国立法缺失的情况下的一种权益之计。这种权益之间虽然不能代替详尽并且体系性的立法,但是仍能解决在当前情况下对利他合同第三人权益缺乏有效保护的窘境,适应经济活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