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儿童权利保护是世界许多国家的政府和人们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就提出要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地倡导各国立法对儿童权利进行特别的保护,并提出儿童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儿童的充分保护是尊重人权的具体体现,其立法与司法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进步情况的基本标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一直坚持对儿童进行特别的保护,但由于受历史、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我国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弊端。英国是一个福利国家,对儿童的立法与司法都较为完善。本文拟着重介绍英国的有关儿童保护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结合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有关规定,并与我国的相关立法(婚姻家庭法有关非婚生子女制度以及家庭寄养立法的相关内容)与司法实践(“危机家庭”与“破裂家庭”中的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做以比较分析,同时,本着完善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立法之目的,体现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之立法精神,拟借鉴英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儿童保护立法与司法的建议。本文共约四万七千余字,其内容除序言和结束语外,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意义及其立法原则。本部分从人权理论、儿童保护理论等方面阐明儿童权利保护的意义,阐明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主要涉及到《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四项倡导性立法原则:无歧视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基本权利原则和尊重儿童观点原则。 第二部分:英国儿童权利保护立法概况。本部分介绍英国的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概况,其中涉及到:英国儿童权利保护立法背景;英国儿童权利保护立法演进;英国儿童权利保护立法原则(儿童福利原则、非干涉家务事原则、非迟延原则);英国儿童权利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主要介绍家庭寄养立法、婚姻家庭立法的主要内容)。在婚姻家庭立法中,主要介绍非婚生子女的相关内容。在英国的司法实践方面,着重通过两个英判先例来介绍“危机家庭”中的儿童权利保护问题;同时从离婚调解程序、离婚诉讼程序、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子女抚养费的分担与增加、交往权的行使、福利报告等方面介绍了现实生活中英国如何妥善处理“破裂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