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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改革,对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不仅关系着未来20年我国的前途,也直接和间接地决定着我们每一位国民的福祉和苦乐。党的十六大及其后各次全会已经为今后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但是还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尤其是实践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如何把有关原理变成为可操作的规则,仍需要持续性的研究与探索。本文以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现代产权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以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为核心,以实现“三分离”、“三结合”、“三统一”为路径,着力对如何在实践中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行探讨。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行改革的目的,是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既保证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又确保国有企业拥有与私营企业一样的效率、活力和竞争力。“深圳模式”较好地达到了这一目的,为改革提供了宝贵的试点经验。“淡马锡经验”代表了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国营企业比民营企业做得好的国家的一种成功经验,为改革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思路。“十六大体制”是以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现代产权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为指导,在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借鉴有益的国际经验,逐步确立起来的。“十六大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就是要真正建立起国有出资人制度,防范过渡性带来的风险,根本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各级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要准确把握职责定位,遵循企业发展规律,积极而稳妥地推进“三分离”、“三结合”、“三统一”的具体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