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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领域中,为借款以不动产作抵押担保这一形式是很普遍的借贷操作,而操作中却存在借款人以非法手段在不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名抵押骗取贷款的现象。这种行为若涉嫌诈骗,在相关权利人诉至法院时,法院一方面需要考虑刑民交叉的程序选择问题;在实体认定层面,也需要明确不动产抵押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一方与不动产被冒名抵押的真正所有权人之间的权益如何平衡问题。本文将从案例入手,梳理司法机关审理此类案件的不同思路,厘清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上存在的盲点,结合学术理论,找到解决此类案件的妥恰路径。全文旨在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借贷含冒名担保类案件涉刑民交叉时,不同情形下民事法庭的程序选择:中止民事审理,原则上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行处理民事争议。在这程序模式选择后,针对刑事侦查的历时过长使得权利人的民事权益长时间无法得到救济这一现实普遍存在的困境,笔者将提出一个民事审理“中止解锁”的制度设定,在长期刑事诉讼未决达一定期限或侦查证据达一定标准后,被冒名者可向法院申请先前“中止民事审理”的“解锁”,即达到一定期限或刑事侦查证据达到民事证明标准,即使刑事诉讼未决,民事法院仍可恢复对民事争议的审理裁判;也将重点对这一制度新设的合理性及后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分析,及对实施“中止解锁”的可行性、可推广性进行深入考量。其二是解决在程序确定后且民事法院可以自行审理后,房屋被冒名设抵押担保的权利人的所有权与被骗贷的出借人的抵押权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实体问题:认定抵押合同未成立;并从物权优先原则、过错责任等角度判断二者的利益平衡。以期对骗贷含冒名房屋抵押类案件之刑民交叉问题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较为充分的论证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