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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虚假诉讼频频发生,维护案外人的正当权益,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被引入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这项规定给在诉讼中没有行使权利而自己的合法权利却经由这一诉讼的生效裁判文书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提供了新的救济方式。作为一项新设立的独立程序,仅有一个法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功能的实现上有所欠缺。虽然2014年底最高院审委会审议通过了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并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但如何界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理论上的功能,以及在实践中的准确适用,既是实践中急需面对的问题,也会影响裁判地稳定性。本文深入分析了其他国家及台湾地区对该制度的规定和已有的解读研究,联系我国现实背景,提出改善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及其特点。对这一新的制度进行整体阐述,并对其有初步认识,即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权利遭到有效判决影响,然而由于不是自己的缘由和过错而没有参加到作出该有效的裁判文书和调解书审理程序中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文书和调解书中对本人有损害部分的请求的制度。第二部分分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功能。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有其立法宗旨和功能定位,这决定着该制度的适用主体和条件,该部分运用比较法的方式,对域外已经制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国家的设立理念进行研究,并对比研究法国及中国台湾地区的该制度的功能,根据他国制定此制度的理论,联系我国制定该撤销之诉的缘由,阐释此项新的制度在我国的功能。第三部分主要考察我国现存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中出现的问题,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出发,对此项制度中出现的缺陷和漏洞加以研究,揭示在实践中阻碍第三人撤销之诉运行的障碍。第四部分主要以上面所分析的缺漏为出发点,借鉴已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法例的理论,提出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