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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的存废问题不仅涉及到对该法功能的认识,亦关乎制度成本方面的考虑。本文先综述了当前关于反倾销法何去何从的各种观点,然后追根求源,从倾销的定义入手,考察了倾销的分类和相应的经济解释以及倾销对倾销商、出口国和进口国的经济影响。认为如果存在一个有效的利益协调和分配机制的话,那么反倾销法的出发点就应该采用卡尔多—希克斯标准,兼顾倾销对倾销商、出口国、进口国等各方的综合经济效应,但实际上这样的机制是不存在的,所以反倾销法只需要考虑倾销对进口国的经济影响。同时,由于一个国家的工业对该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有时甚至关乎其存亡,消费者利益相对来说处于次要地位,故而反倾销法也不会过多考虑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除了保护之外,本文还引用信息分散理论说明竞争对一个国家进步的重要性,反倾销法因而要同时兼顾竞争这种价值。平衡两种价值正是反倾销法的宗旨所在,同时也是评价反倾销法优劣的标准。本文随后通过考察反倾销法立法史和实际运行状况证明反倾销法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并越来越完善。但要证明反倾销法有其存在的价值还得证明反倾销法在制度上有比较优势。本文从功能上利用规范的方法对反倾销法和竞争法及保障措施进行了比较,认为反倾销法规制的对象是不同的国家利益体,而竞争法调整的是一国内部事务;相对于保障措施,反倾销法打击的是对进口国有威胁的倾销商,抓住了主要矛盾,面临的压力也小同时还可以避免其他方面的损失,反倾销法以不同于保障措施的手段和程序还可以掌握外国厂商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或有价值的市场和投资信息。因此,竞争法和保障措施无法代替反倾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