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的刑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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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是一组通过性行为或性接触而传播的疾病的统称,具有传染性强、危害广泛等特点。其中,艾滋病是在当今世界各国迅速蔓延并且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一种性病。故意传播艾滋病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如致癌、致人死亡,导致患者家庭成员承受经济重负、精神痛苦甚至离散,国家经济损失和社会犯罪增加等。但是,与艾滋病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相比,刑法显然没有给予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足够的关注,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刑法典并没有适用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行为的专门条文。一方面,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主观方面不尽相同,如何在刑法学的视角下对传播行为进行分类,需要予以回答;另一方面,刑法中相关的罪名如传播性病罪、故意杀人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罪名是否能够规制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行为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合理适用,需要深入研究。当然,刑法司法解释对于在总体上控制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行为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是本文的研究课题之一。全文包括六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第一章,是关于性病和艾滋病相关知识的简介和呈现;第二部分是本文第二章,是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严重社会危害和行为类型分析;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是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行为的罪名适用和刑事司法困境探讨;第四部分是本文第六章,是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对策研究。第一章是关于性病和艾滋病的概述。第一节介绍了性病的概念,并着重介绍了最严重的性病、也是作为本文考察视角的艾滋病的相关知识;第二节分析和概括了艾滋病的流行现状和流行原因。本章的目的在于为下文讨论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行为的现有罪名适用打下必要的基础和前提。第二章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社会危害和行为类型进行分析。本章第一节讨论了艾滋病的社会危害,包括个人、家庭和国家层面的危害。第二节是在刑法学的视野内,依据动机和目的的不同将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分为报复伤害、牟取利益、寻求生理满足、获取免费医疗等不同类型。第三章是关于传播性病罪的适用问题。传播性病罪的犯罪客体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社会风气和公民的生民健康权,并且从立法背景、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该罪所属刑法分则章节来看,前两者是主要客体。对于客观方面,“严重性病”当且仅当包括八种“法定性病”;“卖淫嫖娼”的认定则需要同时满足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上的特定要求。关于传播性病罪的主观方面,因为危害结果与客观行为“卖淫、嫖娼”相伴而生,所以该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对于罪状中“明知”的内容,如果经过医学检查确认行为人所患为严重性病,应当解释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第四章是关于故意杀人罪、危害公众安全犯罪等罪名的适用以及犯罪竞合时的处理。“报复伤害”类型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而“牟取物质利益”、“寻求生理满足”和其他类型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只有当死亡结果出现才属于故意杀人行为。故意杀人罪的适用,需要区分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出现与否两种情况,当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危害结果没有出现时,适用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是合理的。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行为可能构成罪名的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重法优于轻法或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进行处罚。第五章是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行为的刑事司法困境分析。首先,罪名设置不合理,传播性病罪的罪状模糊且存在偏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法定刑畸低,用于规制故意传播艾滋病为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造成司法不统一和不公正;其次,传播性病罪对法益的保护存在错位,以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气为主要客体、忽视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是不适当的;最后,传统刑法在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行为上表现出局限性和无力性,主要体现在故意杀人罪适用于该犯罪行为时与传统刑法理论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以及罪责刑法在风险社会难以满足公众对安全的需求。第六章是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行为的刑法对策分析。在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上,应当合理适用文理解释、论理解释等,对“传播”等术语作出刑法上的合理解释等,以弥补刑法立法漏洞和滞后性。立法完善才是实现传播性病刑法控制的根本出路。一方面,完善传播性病罪,将罪状修改为“故意将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同时把该罪名调整到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另一方面,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行为独立入罪以解决传统刑法规制故意传播艾滋病犯罪行为的局限性,将其规定为危险犯,并且在法定刑上保持与故意杀人罪的大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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