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工智能作为第四次科技革命背景下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在推动经济发展、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社会、伦理和法律等领域带来不小的风险与挑战。比如,人工智能的自主性令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辅助甚至替代人们决策和行动,那么是否应当确立其法律主体地位?当人工智能自主侵害他人权益的案件出现时,相关侵权责任又该怎样划分?……此类问题强烈地冲击着现有的法律制度,潜在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迫在眉睫。虽然成文法总是具有一定滞后性,但关于法律问题的思考应当具备前瞻性。只有高度重视并前瞻预判人工智能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及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即预防性行为和因应性制度安排,才能够通过激励发展和合理规制的协调来实现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目标。中国政府对于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法律风险挑战给予高度重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在部署人工智能发展三步走战略的同时,提出建立保障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夯实人工智能发展的制度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强调重视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抓紧形成高质量研究成果;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防范指引》中更是指明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包括侵权性风险和责任性风险。由于人工智能侵权具有自主性、人机交互性和广泛性的特征,使得现有侵权责任制度无法完美地将人工智能侵权问题纳入现有法律责任框架下,出现了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供给不足、责任主体混乱、因果关系难以建立、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这一系列问题不但令受害人无法获得有效救济,而且人工智能也将不受约束地肆意发展,长此以往会加剧事故双方矛盾,阻碍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需要构建符合人工智能侵权特征的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将人工智能侵权外部成本内部化,激励事故当事人采取有效的预防水平,降低人工智能侵权风险,实现制度的效率均衡。规则与事实之间存在着永恒的间隙,而科学理论是弥补这种间隙的重要工具,因此,运用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人工智能立法实践,并借鉴法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在准确理解理论逻辑的基础上,构建法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在此框架下运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和博弈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形成“责任界定——行为激励——制度选择”的逻辑脉络,对“人工智能侵权是否构成”以及“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如何分配”两个核心问题进行研究,此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将经济学理论应用于人工智能侵权问题研究,在理论层面上丰富了人工智能侵权问题研究成果,在实践层面上有助于破解现有法律制度应对人工智能侵权风险的困境,为司法实践提供稳定的预期,提升法律的威慑和救济效率。全文由八个部分组成,具体研究内容如下:第1章,绪论。阐释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梳理分析相关研究文献,认清本文的研究空间、介绍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的创新。研究立足于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的现实制度需求,结合人工智能侵权特殊性,重点把握现有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成果以及传统侵权责任制度研究脉络。第2章,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的理论依据。界定人工智能的内涵、人工智能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构成的特殊性是研究的起点;以马克思辩证唯物方法论和异化理论为指导,以科斯定理、波斯纳定理、效率理论、理性选择理论和汉德公式为借鉴,构建法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是对传统法学分析框架的突破,引入“交易成本”、“效率”等经济学概念,形成整体的、客观的研究体系。第3章,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认定分析。法学上,将判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定义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但由于人工智能侵权特殊性,使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问题饱受争议,责任主体的选择也应成为承担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必要条件之一。因此,通过对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四个部分——责任主体、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分别展开分析,以提出符合人工智能侵权特征规律的构成要件认定方法。第4章,人工智能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最优选择。侵权责任制度以归责原则为依据对行为人权利做出初始界定,是责任分配的根本依据,并能在事前为行为人提供预期进而影响其策略选择。因此,在传统事故责任模型基础上,构建事故风险由行为人注意水平和行为水平共同决定的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模型,考察不同归责原则对生产者生产、创新和预防决策以及对使用者使用和预防决策的影响,探究能够引导满足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均衡的最优归责原则。第5章,人工智能侵权之损害赔偿有效性。支付损害赔偿金是承担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实现路径,通过对影响人工智能侵权赔偿激励效率的因素进行分析,证明应当以损害为基础确定赔偿数额,并且只有实现完全损害赔偿,才能够充分发挥侵权责任制度的激励效应。进一步,运用博弈模型证明惩罚性损害赔偿对解决特殊类型的人工智能侵权案件的有效性。第6章,人工智能侵权规制的国际经验借鉴。意识到健全与时俱进的人工智能侵权规制制度对化解人工智能侵权风险和增加国家竞争力的必要性时,一些国家和地区迅速反应并展开人工智能规制的创新性尝试。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欧盟、美国和英国所采取的人工智能相关侵权规制措施进行梳理和归纳,既能对中国的人工智能侵权规制形成经验借鉴,又能准确把握国际趋势,避免形成“技术孤岛”局面。第7章,构建中国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从中国首起特斯拉“自动驾驶”车祸致死案这一典型案例出发,通过分析案例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验证前文理论分析中构建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基于法律实践中的制度需求,结合全文的研究结论以及国际相关经验借鉴,从强化顶层设计、制定法律规范、健全配套制度三个层面提出符合规律的中国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建构思路:明确以安全作为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的根本性目标,辅以伦理道德作为软性规制的基础性目标,在此前提下完成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安排的具体建构,包括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损害赔偿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辅以创新人工智能监管制度、拓宽人工智能司法范围、推行人工智能损害分散机制等举措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加强前瞻预防与约束引导的方式妥善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新风险、新挑战。最后是结论部分。在该部分对全文的研究做出系统性的高度概括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