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饮酒人对共饮者自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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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饮酒造成的死亡案件频发,司法审判标准不同,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无义务即无责任,共饮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法定的义务是判断共饮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标准之一。通过对共同饮酒行为的定性分析,笔者认为共同饮酒属社交活动,而非法律行为,共饮人间无约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已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可视为共饮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来源和法律依据。但是,司法裁判尺度应考虑共饮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及限度,以此统一类案的裁判尺度,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与衡平性。本文的研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通过对类似案件不同裁判结果的对比,分析不同裁判结果的理论来源,主张赔偿派的持“过错责任说”,虽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当一个人饮酒过量可能有明显伤害时,其他共饮人因先前的共饮行为应尽到注意或照顾义务;主张不予赔偿的理论基础为法律并无明显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存在相关法律权利与义务,也无事先约定权利义务之可能,共饮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注意义务,故若有损害应自行承担责任。第二章通过对情谊行为、注意义务的阐述,对共同饮酒行为的性质进行定性即共饮行为应属转化形态的情谊行为,若造成侵权损害后果的,应纳入侵权法调整范畴;提出共饮人之间存在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有法律基础,更符合哲学和经济学的原理,从而总结出判断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有合理信赖标准和谨慎人标准两大类。第三章提出对类案处理时司法实践所考虑的各类因素,主要包括法律因素、事实因素和价值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评判已有司法裁判的不足,从而总结出共饮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包括共饮者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因共饮行为产生损害后果、饮酒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共饮者主观存在过错;最后,建议需从严把握共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慎用公平原则、正确区分共饮行为的类型,以更加公平合理地处理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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