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程序选择权问题最早由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邱联恭先生提出,起初并未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不断拓展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日益深化,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热门话题。目前,我国对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的研究仍处于初步阶段,在立法规定上呈现出不系统、不成熟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该问题的研究以完善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制度。民事程序选择权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志在不同的纠纷解决程序及相关程序事项之间进行选择。实质上,它是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引人民事诉讼法领域,由当事人在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并作出最终选择。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而民事程序选择权恰好是沟通“公正”与“效率”两个不同价值追求的一个桥梁。依据程序选择权,民事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适用的程序及程序事项进行选择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不仅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可见,从整个民事纠纷解决程序的全局出发来研究程序选择权问题,对构建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促进程序公正,提高程序效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从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涵义入手,论述了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构成、意义及其法理基础等一系列理论问题,同时考察了域外的相关立法。文章还具体介绍了我国民事程序选择权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