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般条款作为一个法学名词知名度并不高,但是这并不代表对一般条款的研究没有意义。一般条款是在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过程中产生的,它本身的立法技术属性使得其与其他类似立法例区分开来。在本文看来,一般条款对于立法最大的意义在于它能够在保证社会主流价值一致性的前提下,允许其他社会价值的存在,因而使法律能够更加稳定而不失灵活的面对这个价值日益多元化的社会。同时,一般条款在立法以及司法适用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风险,如果对之立法力度过大,容易滋生立法惰性;司法上也会导致法官审判的任意性,进而侵蚀法律权威,弱化法律思维。因此,我们必须在适用一般条款时遵循必要的适用前提与适用方法。 本文第一章主要探讨了一般条款的基本范畴,包括对一般条款的界定、一般条款的特征及其出现的缘由。第二章列举了一般条款典型的立法例以及它与其他类似立法例的区别,最主要的是探讨了其与法律原则的区别。第三章从立法的角度探讨一般条款的功能及其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通过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条款在立法上的功能主要在于它能够“以不变应万交”的方式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在保证基本的社会价值一致的前提下,允许其他社会价值的存在,但是我们也应防范其有滋生立法惰性的风险。最后一章从司法的角度探讨了一般条款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以及适用的前提和方法,从而将其被滥用的危险降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