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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开展宅基地融资抵押、适度流转、自愿有偿退出试点”、“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并支持引导依法自愿有偿转让”。这一系列顶层设计,其目的是改变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乏力、农民权益难以保障的不利局面,让农民分享改革发展红利。落实好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使宅基地使用权成为我国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体系中的要素之一及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助力因素,需厘清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并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分析当前我国宅基地退出的内涵和基本形式。认识到土地权产权、权利配置正义与农户行为是促进我国宅基地退出的重要因素。基于这些理论展开,为我国宅基地退出实践提供理论支撑。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破解我国农村宅基地利用不充分与城市建设用地趋紧的双重不利局面,出台相关规范和开展“宅基地退出实践”成为国家和地方分别努力的方向。实践为我国宅基地退出机制构建提供宝贵的经验,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宅基地退出制约着农民的主体权益实现,“有选择”、“不彻底”的宅基地退出导致农民合法权益受损,补偿资金来源不足成为宅基地退出的瓶颈之一,补偿方式与标准的不合理影响农民宅基地退出行为的抉择,规范程序的缺乏使得宅基地退出过程中的程序正义难以显现。此外,我国户籍、社保二元化结构的存在增加了农民对宅基地退出的忧虑。总结现有部分农村“宅基地退出实践”的有益经验,针对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退出基本思路、退出机制设计与配套措施完善等具体对策建议。要坚持保障农民权益为宅基地退出的核心、明确产权为宅基地退出的基础工作。在宅基地退出机制设计上,地方政府应正确定位角色,建立政府与农民共同推动型退出模式,尤其要强化农民对退出的推动作用,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主体地位;根据地域实际,将宅基地使用权、住房及附属物等纳入宅基地退出范围;构建综合化的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来源与科学化专项补偿资金管理程序,为宅地基退出提供资金保障;建立多元化的补偿方式与合理的补偿标准,提升农民的退出风险认知;规范宅基地退出程序,保障宅基地退出的程序正义实现。此外,还应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完善户籍社保等制度,通过配套制度来替代现行农村宅基地的生活保障功能、社会福利功能等,真正实现城乡建设一体化、退出农民市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