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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律思维已不再是一个新的问题,但就总体来说,有关法律思维的研究,不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领域都尚未形成成熟的体系和机制。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裁判者,是司法过程中的重要主体。法官的法律思维方式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官思维过程的曲折性和思维内容的复杂性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官的审判活动必须形成共同的、科学的认知模式,并遵循裁判思维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以避免因裁判者个体差异所导致的“同样案件不同处理”的结果。正是在此意义上,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思维理性既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法治化的重要体现。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中的纠纷事件也变得日益复杂纷乱,这使得法官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仅仅依赖对于法律规范的应用是不够的,还要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通过认定或推定尽可能的提炼出合理且合规范的裁判事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裁判思维不仅体现在法律应用阶段的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上,更应体现在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中将大量纷杂的未经剪裁的案件事实重构为裁判事实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裁判者需要在客观性和规范性之间达到平衡。长期以来,关于法官法律思维的论述大多集中于法律应用过程中的法官的思维方式,而对于法官在事实认定尤其是事实重构中的法律思维探索较少。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裁判思维是为法律推理准备前提的思维方式,我们在这里着重考量裁判思维在构建小前提的工作中的方法论意义。本文试图从事实认定的运作过程中的裁判思维入手,通过对事实证明状态清楚和事实证明状态不清楚两方面情形下裁判思维的作用方式进行研究,分析了在事实与规范的整合关系中裁判思维对事实的重构作用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制约裁判思维的主要因素,并结合具体案例着重简述在事实真伪不明时裁判者如何运用证据规则、逻辑推理、社会常理以及职业经验推定事实,同时针对我国目前关于事实认定中的制度设计现状,提出事实重构中裁判思维正常运作需要的法治环境,力求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事实重构中的裁判思维寻求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