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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愿放过十个有罪的人,也不让一个无辜的人获罪”是一直以来的法律箴言。近年来,聂树斌等案件的发生将司法错误研究推向了一个热点。司法错误更是公共品博弈中人们实施惩罚行为时噪音干扰的一种。本文希望能通过实验经济学方法,研究在不完全信息条件的情况下,两种类型的司法错误如何影响公共物品实验中被试的合作行为和收益以及加入监督后司法错误条件下监督成本对公共物品合作行为的影响。这对政府机关和司法系统的对内管理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同时也可以为企业管理提供新的思路。实验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1)在合作水平方面,一类司法错误对合作水平的负面影响小于二类司法错误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被试的收益角度来说,相对于一类司法错误二类司法错误对被试收益的负面影响更大;(2)相对于无监督且有司法错误的实验设置,无论一类还是二类司法错误,监督都促进了合作水平和收益的提高,监督成本越低,提高合作水平或者收益的效果越好;(3)从监督者选择监督对象的角度来说,人们偏好二类司法错误更甚于一类司法错误。验证了“宁愿放过十个有罪的人,也不让一个无辜的人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