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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规定的解雇条件主要包括许可性条件和禁止性条件两大方面。其中许可性条件主要包括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正当事由、须给与雇员一定的解雇期以及书面通知和举行听证等几个条件;而禁止性条件则包括不得解雇处于特定时期或从事特定工作的雇员以及不得援引超过法定期限的解雇事由解雇员工等条件。对于许可性条件之一的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正当事由这项条件,虽然这些国家或地区立法在范围上有所差别,但是基本上都将雇员丧失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以及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义务致使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信赖关系丧失的行为纳入正当事由的情形,因此笔者所考察的这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未将雇员犯罪作为雇主必然可以解雇雇员的正当事由。而对于解雇期,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规定的解雇期具有几大特点,第一就是解雇期的规定只存在于特定情形的解雇之中;第二就是解雇期限的长短根据雇员的工作年限来确定,也就是说法律并不是给所有的雇员以相同的解雇期而是根据雇员的工作年限来确定解雇期,工作时间长的相应的解雇期就长而工作时间短的则解雇期则短,法律这样规定不仅给与雇员以特殊保护而且兼顾了雇主的利益;第三就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解雇期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低于法律所规定的最低解雇期限。而对于书面通知和举行听证这项条件,笔者所考察的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规定的极为详尽,不仅规定了履行书面通知和举行听证的时间还规定了不履行该项义务的法律后果。就禁止性条件来说,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立法大都包含两方面内容,第就是对于处于特定时期的人员的保护如处于“三期”的妇女;第二就是不得援引超过法定期限的解雇事由来解雇员工。由于裁员解雇涉及的雇员众多,对社会的影响也较大,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规定了严于个别解雇的条件,一般来说只有企业业务收缩、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等经济型原因作为雇主裁员的正当事由,而向政府报告以及备案又是雇主裁员的必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