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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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为香港的顺利回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香港回归的这十八年来,香港基本法运行整体来说是良好的,这也才能够使得香港社会政治基本稳定,经济发展也持续繁荣向好,这也足以证明“一国两制”的探索和实践是成功的,也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能不能正确的理解法律条文,是保障法律按照法律原意实施的前提。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差异极大,致使香港基本法在香港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暴露出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上的缺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享有解释权,同时为尊重香港的原有法制传统,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香港基本法的条文进行解释,并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解释涉及中央人民政府事务或中央人民政府于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文时,在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在香港“居留权”案的审判中,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认为,案件所涉及的香港基本法关于居留权相关条文属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因此无须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解释,并且在其判决书中表明香港法院拥有无可争辩的司法审查权,香港法院有权力对香港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和行政当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也可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进行司法审查,以判明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宪制性规定和精神,也因此导致了“释法危机”的产生。对于这次危机可以理解为香港回归后对香港特区司法领域与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第一次磨合,但透过分析不难发现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分属不同的法域、香港基本法解释权规定过于笼统而造成的。香港特区自英国殖民以来,深受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影响,法律的解释与应用一直属于司法权范畴,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院拥有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权,而在深受大陆法系法制文化影响的中国内地,法律解释由立法机关行使,并且由中国宪法明确载明。为了规范国家的法律解释制度,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更是细化了我国法律解释的制度,归纳起来可以将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分为三类,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笔者通过对香港“居留权”案的研究,窥视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存在的缺陷,并从释法请求权的主体应多元化、完善香港基本法释法的提请程序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基本法释法中被动释法的必要性三个方面探讨关于完善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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