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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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避免和减少管辖权冲突的重要方法。随着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增多,管辖权问题在国际私法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协议管辖作为与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并列的三大管辖原则,目前已经得到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认可。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将国内的协议管辖制度和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进行了法条上的整合。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该规定在协议管辖制度上有所突破,例如将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亲属法中的一部分,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等,这些突破可以写入《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删除了专门规定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条文,现有的条文在协议管辖的范围、形式、效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美国、德国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相对比较成熟,我国应当顺应国际上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现状,将涉外民商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向亲属法、侵权法领域全面放宽;灵活规定协议管辖的形式要求以适应目前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形势,不再将协议管辖局限于书面形式;扩大可选择法院的范围,如淡化协议法院地与案件之间的实际联系,在二审法院中也可适用协议管辖制度,对违背我国级别管辖的协议不完全判定无效;增加对协议管辖制度的限制条件,如公共秩序原则、弱者保护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等;取消默示的协议管辖制度;并考虑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凭借管辖协议获得有效判决后的申请承认与执行等问题。协议管辖因为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处分权等,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完善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不仅可以使其更具可执行性,也有利于实现其公平、公正、效率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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