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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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其损害民主和法治,侵犯人权和社会秩序。随着经济一体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腐败犯罪开始跨越国界,对全球的公平秩序造成破坏。发展中国家深受其害,但同时发达国家也不能幸免。腐败逐渐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因此,腐败犯罪愈加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所关注。国际社会一直以来都很重视遏制和打击腐败行为,在区域和联合国的范围内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律文件。其中区域范围内的反腐败公约主要有:1996年《美洲反腐败公约》、1997年《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1999年《反腐败刑法公约》和《反腐败民法公约》以及2003年《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在联合国范围内,2000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10月,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上述法律文件,构成了完整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其中,《公约》作为第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腐败公约,在整个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占有核心的位置。《公约》为国际社会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仅有公约本身是不够的。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约》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就是通过对《公约》的现有实施机制以及各缔约国的履约状况进行研究,探讨履约审议机制在在程序设置以及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在实施公约的过程中有其特殊性,因此应当从中国的实践出发,研究中国在实施公约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寻求解决的措施。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履约审议机制概述”,主要介绍了履约审议机制的设立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机制的性质。《公约》是履约审议机制的法律基础和设立依据,也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反腐败国际公约,在国际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公约》成立之初,采取的是一种缔约国自我监督的方式,不利于对公约实施情况的监督,有必要建立一种制度化的监督机制。2009年底,公约缔约国会议在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履约审议机制的基本文件,从而正式建立了履约审议机制。在履约审议机制下,缔约国会议是《公约》主要的决策机构,也是履约审议机制的实施机构。为保障履约审议工作的顺利运行,缔约国会议下设秘书处及若干附属机构,协助缔约国会议处理相关工作。2009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情况审议机制职权范围》以及附件的附录所载《关于政府专家和秘书处进行国别审议的指导方针》和《关于国别审议报告蓝图》规定了履约审议机制的具体运作程序。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受审议缔约国的选定程序,审议缔约国及政府专家的选定程序,国别审议程序和履约审议的后续程序,这四个程序形成了履约审议的完整流程。从履约审议机制的工作程序以及运行情况来看,履约审议机制属于一种介于政治监督和司法监督之间的特殊监督机制,同时又是一种法治评估机制。第二章是“比较视野下履约审议机制的特征”。履约审议机制是随着国际法的实施理论以及国际条约监督机制的理论和实践发展而来的。条约监督机制是一种新型的国际条约实施机制,最初产生于国际人权法领域,之后延伸到国际环境法和军事法等领域。履约审议机制的实质是条约监督机制在国际反腐败领域的发展,因此,与其他领域的国际条约监督机制以及其他专门性和区域性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存在诸多的异同点。本章中探讨了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运行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并且对欧洲委员会反腐败条约、《美洲反腐败公约》等区域性反腐败公约、以及OECD《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亚洲开发银行/OECD《亚洲和太平洋反腐败行动计划》等专门性反腐败条约的监督机制进行了全面介绍,在此基础上,将履约审议机制与这些条约监督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履约监督机制相关特征。第三章是“履约审议机制下的缔约国履约状况”。根据内容,《公约》项下的条文包括三种:强制性义务、任择要求和任择措施。相应的,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也便不同。缔约国通常通过立法措施、司法措施和行政措施来实施公约下的义务。《公约》生效之后,特别是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根据履约审议程序,对缔约国实施公约情况的审议分为两个周期,第一周期包括对《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以及第四章(国际合作)的审议,第二周期的包括对《公约》第二章(预防措施)和第五章(资产的追回)部分的审议,目前第一周期的审议已经完成,第二周期的审议仍在进行过程中。本部分作者将《公约》的条文依据三种不同的种类进行了列举,并根据已经公布的公约缔约国的审议报告和摘要,以及联合国出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情况》等文献,对于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情况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对履约审议机制的评析”。这一章主要是在第二、三、四章的基础上,总结履约审议机制对缔约国实施《公约》产生的作用和贡献,并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一定的反思。履约审议机制运行以来,对缔约国国内的立法改革以及缔约国之间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机制本身缺乏相应的透明度和强制性,未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另外,在实践中缔约国对审议程序履行延迟以及资金不足的问题,导致了履约审议机制的运转存在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履约审议机制功能的实现。为进一步完善履约审议机制,一方面应当加强机制本身的透明度,扩大缔约国公开的信息,发挥社会公众和民间社会组织对审议过程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增强机制的强制性,赋予实施机构一定的强制性措施。从国际人权条约与国际环境条约监督机制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增加机制的强制性也是条约监督机制的发展趋势。此外,还需要加强与其他反腐败条约监督机制的配合,并进一步提升缔约国履约的政治意愿和履约能力,包括履行《公约》的能力和履行审议程序的能力。第五章是“履约审议机制对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启示”。中国加入《公约》后,对履约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新的反腐败预防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并根据《公约》的要求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修订和完善活动,特别是近年来,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反腐败活动,除了在国内范围内加强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还注重加强在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开展诸如“天网”等专项活动,并加大与相关国家关于引渡和跨境追逃追赃方面的合作,使得中国的反腐败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在《公约》的履约审议方面,中国政府始终保持积极和谨慎的态度,圆满完成了《公约》第一周期的审议活动,中国的履约工作也得到了审议组的肯定。但是,从《公约》的要求和审议情况来看,中国对《公约》的实施还存在很多问题:履约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挑战,在国际上的反腐败形象有待提高,反腐败需要探索中国道路。针对上述问题,中国应当进一步增强履约能力,以反腐败成效取信于国际社会,同时在国际上加强反腐败的合作,谋求中国在反腐败国际规则上的话语权和制定权,以更好地为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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