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工程保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受到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和保险实体法的双重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具有客观性和可预见性,并适用于各类民事诉讼,对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认识不同会导致证明责任的分配结果不同。本文采纳证明责任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来指导工程保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保险实体法与保险诉讼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保险诉讼是对保险法的运用。因此,在依法律要件分类说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时,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作为考量因素对证明责任分配起到辅助作用。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都围绕保险金请求权而展开,因此,本文以工程保险诉讼中的保险金请求权为线索,对保险金请求权人和保险人的证明责任分别进行论述。被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的,应当对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和损失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其中,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应当包含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的证明责任由请求权人承担,但是保险除外责任的证明责任由保险人承担。对于因果关系即近因的证明责任问题,在单一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中保险金请求权人应当对事故原因和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但在多种原因共同引起的保险事故中,法官应当运用推定法则减轻请求权人对近因的证明责任。保险人对请求权人的主张所做出的抗辩承担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说明义务、防灾减损义务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保险人以保险事故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抗辩的,被保险人以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为由主张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情况下,保险人对已经做出说明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的,保险人以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之后且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为由抗辩的,对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综上,本文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工程保险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学说,在此基础上结合保险实体法的立法总宗旨进行实质性考量,以确定工程保险保险金请求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