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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由于媒体行业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观念的不断增强,发生于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也开始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作为刑法中唯一一个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问题的罪名——虐待罪却在实践中似乎很难起到它应有的作用,还存在着许多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将针对虐待罪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笔者将围绕虐待罪的虐待行为、主体及对象及情节这几个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希望借此能对实践中虐待罪的认定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从而使弱者能够得到真正的保护。首先,虐待行为是虐待罪的核心部分,笔者对其进行了重新分类,分别为肉体伤害型虐待行为、冻饿型虐待行为、精神伤害型虐待行为以及性侵型虐待行为。此外还针对前两种传统的虐待行为分别与其易混淆、不易区分界定的行为进行交叉比较分析,例如,肉体伤害型虐待行为与家庭暴力行为以及冻饿型虐待行为与遗弃罪中的遗弃行为如何区分以及如何认定等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对后两种近几年越来越常见的虐待行为类型进行介绍,并且对其是否能够由虐待罪进行规制问题进行阐释。从而有助于更好、更准确地界定虐待行为。虐待罪的主体及对象也是近几年来众多学者讨论热点,本部分首先从“家庭”概念入手分别对传统观念中“家庭成员”以及在当前社会大环境下应运而生的非传统“家庭成员”进行介绍,此外还对家庭成员的重要限定语—“共同生活”进行了进一步分析,从而针对虐待罪主体及对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出笔者自己见解。由于虐待罪是一种情节犯所以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虐待罪要求情节达到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但是介于法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恶劣”都没有做出过详细规定和解释,所以在这一部分笔者将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结合刑法相关基本理论,分别从虐待行为产生的动机和目的,以及虐待行为的手段方法、持续时间及频率、虐待行为所针对的对象等方方面面情节进行分析,希望能对实务界在认定“情节恶劣”方面起到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