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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我国物权法体系中特有的概念。它直接关系到我国九亿农民的立身之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流转,现行《物权法》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基本上持严格的限制性态度,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实生活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大量存在,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和自然景观丰富的地带,流转已成普遍现象。由于这种隐性自发流转缺少法律规范和指引,导致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因此,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既富有现实意义,也富有理论意义。本文立足于对社会现实的分析和研究,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模式构建文章结构。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争议提出笔者的观点,即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流转,然后进一步分析有条件流转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和现实进行分析,找出现实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阐明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问题的解决办法,即构建新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设想。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论述。首先通过我国现行法律和理论界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同表述,笔者将其定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住宅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权利;然后主要通过现行《物权法》的规定,说明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不动产物权和用益物权;并且由于其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因而具有主体限定、客体特定、使用无期限等特征;然后与同为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比较和区分。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流转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由当前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争议入手,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即现阶段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实行有条件的流转。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户籍制度的变革等都为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流转提供了社会基础;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也符合物权法的发展趋势要求;另外,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流转也具有符合社会需要,维护农民利益,加快城镇化建设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等制度功能。第三部分主要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历史进行梳理并通过大量事例对现状进行分析,进而指出现状中存在诸如宅基地闲置现象严重,宅基地交易纠纷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房地一体主义”得不到保护等问题,并进一步分析由于宅基地无偿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等原因导致了现状中的诸多问题的存在,为第四部分解决问题作铺垫。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新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设想。首先阐述了笔者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有条件流转的基本思路,然后介绍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对完善当前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提出了制度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