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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各国确立后,公众参与作为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手段也渗透到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之中,更加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公众参与是指社会成员自觉自愿地参加社会各种活动或事务管理的行动,将其引入环境保护机制中,对于社会成员对公共管理中各种决策及其贯彻执行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虽然我国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在制度建设及参与程序方面存在诸多缺陷。这些不但大大弱化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效,也制约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 本文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结合我国的环境法制状况和具体国情,从公众参与及环境伦理的角度,在比较分析发达国家和地区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制度与实践的基础上,论述了完善我国公众参与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设想。 第一章介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先介绍公众与公众参与的概念;重点论述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积极作用及其价值功能。重点从环境伦理的角度分析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深层的、潜在的问题。第三章首先介绍了美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运行机制,其中主要以美国的情况为主。进一步总结了国外在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方面取得成功,并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章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提出了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工作应该坚持的发展方向及完善措施。包括明确公民参与权的性质和内容、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联合构建环评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完善环境保护立法信息传播机制、完善区域的公众参与的程序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