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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对自由进行必要限制是现代法制的必然要求,作为世界各国继承法基本原则的遗嘱自由原则也不例外。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的约束和限制已经成为当今各国继承立法中的普遍趋势,特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合理限制,是遗嘱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9条所规定得必留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遗嘱自由的作用,对于保护弱势继承人利益、减轻社会负担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较之特留份制度,该制度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影响立法意图的实现,立法上有必要引入并完善特留份制度。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的具体体现,由此决定了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地位。特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和修正,是指被继承人依照法律把一定份额的财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处理时做出一定的限制。特留份是法定继承人所享有的固有的权利,以保障继承人能够得到被继承人遗产的一定份额。该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此后主要国家继承立法中得以沿袭,只是具体规定上有所不同。我国对遗嘱自由原则的限制主要是通过必留份制度来实现的,即规定遗嘱应当对没有工作能力而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一定的遗产份额。我国的必留份制度规定于1985年的《继承法》,如今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必留份制度在立法体例的设计和内容安排上均存在不合理之处,权利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内容过于简单和原则化。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继承的必留份制度进行改造,以切实保护特定继承人的利益。特留份制度能够限制被继承人遗嘱自由和减少继承纠纷,保护配偶继承权,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同时,引入特留份制度也是顺应民事法律国际化发展趋势的要求。我国亟需建立特留份制度,以应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立法构建应立足国情,与现有的法律规定相衔接,以规范有关遗嘱中的法律关系。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篇宜设立专章,明确规定特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作为特留份权利主体,并对顺序做出明确的规定。特留份的份额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应继份的二分之一,第二顺序的特留份为应继份的三分之一,同一顺序特留份继承人等比例继承。为保障特留份人权利的实现,还应建立特留份扣减制度,当特留份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请求扣减以恢复到其所享有的特留份份额。特留份作为一项权利是可以放弃与剥夺的,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也就放弃了特留份权利,特定情形下也可对特留份权利人的权利进行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