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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认为不作为犯罪就是行为人在负有实施某种特定作为义务的情况下因没有实施该义务而产生了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可以分成两种类型: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二者都是违反了刑法中的命令性规范,但不纯正不作为犯违反的不仅仅只是命令性规范,在同一个裁判规范之中还包含有禁止性规范,而纯正不作为犯所违反的命令性规范仅仅存在于一个裁判规范中。由此可以知道,如果某一犯罪由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都可以构成的便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若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就是纯正不作为犯罪。19世纪以来,各国刑法学者就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可是一直到今天,人们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认识仍然难以取得一致,尤其在现在,社会高速发展,生活中经常出现新的案情,因此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仍然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有关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如何处理该类犯罪引发了诸多争论。消除理论上的纷争以统一规范司法实践,就必须要求把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同立法的科学性很好的结合起来。本文笔者以《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研究》为标题,在借鉴、吸收世界各地刑法学者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问题进行了适当的梳理和探索,澄清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科学概念并分析了其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此外还探讨了不纯正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最后讨论了该类犯罪的立法问题。本文主要内容除引言外,还包括四个部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纯正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来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研究。在第一部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中,笔者主要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三种定义的观点分别做了分析,明确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并讨论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在第二部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笔者分析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有关观点学说,依据辨证唯物主义关于内因、外因的理论,得出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论断,同时总结了不纯正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特点。在第三部分“不纯正不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中。笔者从作为义务来源的传统观点着手,依次探讨了作为义务的几个来源:1.法律的明文规定;2.职业或职务的要求;3.法律行为;4.先行行为在第四部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研究”中,主要探讨各国(地区)有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立法的三种方式,主张在立法上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加以完善,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地区)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加以适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