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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社会和国内相继爆发多起金融违法违规事件,风险作为一个与金融共存的现象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与银行业的混业化趋势日益凸现在金融的全球化进程中,具体体现在银行业的改革中。从银行内部环境看,四家改制银行的治理尚需规范,经营机制转换不彻底;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在各级分支机构的贯彻落实尚不到位;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缺乏与员工总量过大的矛盾并存,创新不足,同质化、低水平竞争现象比较突出。从银行外部环境看,银行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市场竞争。本文在分析银行业法律风险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银行业法律风险监管的基本理论和比较分析国外银行业风险监管体系,结合我国实际,对基于银行监管主体的我国银行业法律风险监管模式体系的构建进行了重点研究,提出了“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研究中,笔者首先从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理论出发,对银行业法律风险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必要的分析。经济学方面运用了成本与效益理论、信息不对成理论;管理学方面运用了全面风险管理理论;法学方面运用了价值法学、权利法学等基础理论,以多学科的视角对银行业法律风险监管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全方位的分析,为研究银行业法律风险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重点考察了主要发达国家英国、美国、日本的银行业法律风险监管模式、监管法律制度与实务上在实践层面的运作,并通过与我国监管现状的比较分析,归结了国外相关模式的经验启示:监管部门的分工协作制度化、金融立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分业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这些经验对我国现行机构性监管模式的改进具有重大的借鉴作用。再次,从监管主体的角度对我国银行业法律风险监管模式进行了创新构架。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基础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以“主体—权力(利)”为研究范式和实践径路,提出了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大力培养同业自律性组织,积极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和银行内控的,银行监管当局—同业自律性组织—社会监督—银行四位—体的我国银行业法律风险监管模式。最后,提出了保证监管模式有效运行的具体制度构架体系。从整体而言主张银行业法律风险监管体系的辩证性:放宽管制与有效监管相统一;银行业法律风险监管体系的严谨性:监管独立性与责任制相融合;银行业法律风险监管体系的开放性:国内监管机构与国际监管机构相配合;银行业法律风险监管体系的完备性:监管规范性与内控化相一致;从具体角度主张完善八项实体法上的制度,主要是指:完善保证监管模式有效运行的法律制度。包括政府责任约束制度、风险预警制度、风险评估制度、监管规则检查评价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管资源与信息共享机制、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后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等八项具体制度。本论文之研究希翼提供政府相关单位作为日后修法或立法之参考,与有助于国内银行业法律风险监管之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