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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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证据法律规范有可能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法律规范有所不同。在当事人对证据问题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与仲裁相关的主要国际条约、各国的仲裁法以及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是把对这方面的决定权赋予仲裁庭。 由于涉及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国际商事仲裁证据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要由不同法律背景造成的证据披露方面的矛盾;随着实践发展而导致的特权规则的不断变化;证人制度特别是专家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证据保全以及证据的采纳和排除方面的问题。 证据披露方面,国际商事仲裁跨国界的特点导致了仲裁员和当事人代表可能来自不同的司法辖区,这些司法辖区内有不同的法律传统。在国际商事仲裁,来自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对事实披露的不同期望,展现了两者之间的文化冲突,这种文化冲突导致仲裁的迟延并增加仲裁时的紧张程度,两种代表性做法的互相借鉴和融合有助于缓和这种紧张的状况。 特权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存在理由是保护特定的利益和关系,这些关系有足够的社会重要性,以至于可以牺牲一些对仲裁有利的证据。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对享有特权的证据的范围存在争议,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总的趋势是限制特权规则的广泛运用而确保某些基本的特权规则得到遵守。 两大法系在证人的询问制度或者说证据调查方面则差别明显,主要的矛盾是当事人主导的与法官主导的证人询问之间的冲突,最终可以归结为对抗制与纠问制之间的冲突,好在国际商事仲裁可以融合两大法系证人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专家证人制度有很强的合理性,但是专家证据滥用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仲裁庭必须加强对专家证据的广泛的主导权力,在公平的原则下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 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审查与是否接受属于仲裁庭自由裁量权的范畴。一般来说,仲裁员在决定采纳与排除某些证据时要考虑如下因素: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证据是否来自于传闻;证据是否属于意见,等等。 中国的涉外商事仲裁事业正在蓬勃发展,其专业性和公正性广受好评,但是只有在以证据规则为代表的程序性规则也达到领先水平,才能真正体现出中国涉外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地位。从目前的证据制度来看,虽然规定了审前证据交换,但系统性的证据披露制度没有建立;与证据披露相关的特权规则很不完善;事实证人出庭作证困难重重;专家证人制度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但目前更应考虑的是如何消除滥用专家证据的弊端;证据保全制度正在努力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接轨。中国应当借鉴国外证据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涉外商事仲裁的证据规则。本文的前三章考察了目前国际商事仲裁中主要的证据规则,指出了优点,分析了其中的不足,在文章的第四章总结了前三章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对中国涉外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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