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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人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医疗保险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的健康保险市场呈现出巨大的增长潜力。从2002年开始,我国健康保险的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业务规模迅速增大。据统计,健康保险保费收入2002年以来年均增速为37%,2007年实现保费收入384亿元,赔付额107.92亿元。2008年1-10月,健康保险保费收入515.9亿元,同比增长66.9%1。关于健康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经营,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有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瑞福德健康、昆仑健康四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已实现了经营主体的专业化。截至2008年6月20日,人保健康已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00.6亿元,公司资产规模128.4亿元,双双跨过百亿元大关。人保健康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的地位和影响力。对于还处于起步阶段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在培养有利其成长的政策环境的同时,也应注重对其资本充足性的考察,保证其长期稳定的发展。健康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不仅关系到其正常经营,还会影响到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而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由于健康保险还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对其偿付能力的监管尤显重要。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要求专业化的监管,而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未对健康保险进行专门监管,而是将其包含在人寿保险监管框架内,更没有对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的直接规定。这一空白将给健康保险公司带来监管上的困难,并将有可能阻碍健康保险事业的发展。因此,随着专业化运作的健康保险公司的不断出现,对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旨在系统研究健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分析现行监管框架下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对完善我国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出建议,以规范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本文对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详细阐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内容和方法等,同时对涉及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内外文献做了全面系统的回顾。首先对研究对象进行了界定,本文研究的是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不包括财险和寿险公司经营的健康保险业务,也不包括社会医疗保险。然后指出在当前健康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人保健康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健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进行研究是有必要和有意义的。国外对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研究已经有一定的成果,国内的相关研究还很少,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和规范化发展上,本文从健康保险公司的视角进行研究有一定的创新性。第二章主要分析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特殊性。首先介绍偿付能力的含义,它包括常规监管和额度监管两个层次。常规监管主要体现在规定保险费率、规定准备金的提存;额度监管指要求保险公司实际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保持在最低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以上。然后介绍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特殊性,即其经营中的独特性对偿付能力的要求,包括风险特征、条款特征、赔款特征等。如,医疗费用长期上涨的趋势对健康保险尤其是长期健康保险资本充足性提出了考验。最后得出,因为健康保险公司经营中的独特性对其进行专门的偿付能力监管是十分必要的。第三章主要对国外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剖析和研究。国外对于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已经有了成熟的模式并处于不断改进中。欧盟偿付能力Ⅱ借鉴了银行巴塞尔协议三支柱模式和美国风险基础资本监管模型,构建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构架,且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国际会计准则都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关键是偿付能力额度的确定,本章主要介绍欧盟的固定比率法,美国的风险资本法,澳大利亚的资本充足率模型。并对其优缺点,适用性等进行分析,得出对我们的借鉴。固定比率模型操作简单但难以反映健康保险经营中面临的多种风险;风险资本模型虽然考虑了多种经营风险对健康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影响,但它只测算某一特定时期健康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健康保险资本充足率标准是更严厉的要求,但在应用中也存在着问题。第四章主要是对我国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现状进行探索。首先,回顾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从无到有经历的三个阶段及最新进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进入基于风险的偿付能力框架转变的新阶段。然后指出目前我国并没有对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专门规定,现行的做法是参照寿险公司的规定。进而,分析现行的规定对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治理的要求。最后,分析得出目前这种监管框架下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包括监管专业性不强,严肃性和权威性差,基础数据缺乏等。第五章主要是对完善我国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出的建议。通过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和国内现状的探讨,本章建议完善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健康保险公司费率和准备金监管,引入适宜健康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以及尽快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师组织和建立健康保险实务标准和指南,建立有效的数据系统,加强健康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治理等。并提出具体建议,如关于健康保险公司费率监管,对于作为社会医疗保险补充形式的产品,只要保险公司没有采取歧视性定价或恶性竞争,监管部门可不对费率厘定进行严格的直接监管,将费率厘定和修正的权利下放到保险公司;对于作为社会医疗保险替代形式的产品,可以由保险监管部门设定一个基准利率作为指导利率,各公司可参照这个基准利率,再根据本公司的实际经验数据在规定的一定幅度内进行调整。论文的贡献和主要工作: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专门研究和探讨,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研究。系统分析了健康保险公司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对其偿付能力的影响。并通过借鉴国外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结合我国健康保险公司所处的特殊阶段,最终给出完善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包括,应加强费率和准备金监管,引入偿付能力动态测试,尽快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师职业组织和健康保险精算实务标准与指南等。本文的不足之处:本文主要对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进行研究。由于题目在国内较新,相关理论研究资料和实践经验都还很少。而对于国外成熟模式的应用,也要具体根据我国国情而定,不能任意套用这些模型方法。由于资源和人力的限制,本文主要是对完善我国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给出一些建议,而对于具体问题的具体研究也只能做到初步的探索。加之时间仓促及笔者自身水平有限,文中尚存在很多的缺点和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