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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两个案例入手,针对当前我国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纠纷现状,就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论述,提出了我国商品房销售广告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其性质的界定及欺诈性商品房广告引起的责任承担中。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含义作了阐述,并对商品房销售广告作了分类,分析了各类广告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商品房销售广告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阐述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及如何区分,分析了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为要约邀请;符合要约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为要约;在经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则为正式的合同条款。第三部分对欺诈的概念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欺诈的法律规定作了阐述,分析了欺诈性商品房销售广告具有欺诈的一般特征,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因果联系三个方面明确了欺诈性广告的构成要件,并从售房者诚信意识的淡薄、政府监督管理的缺失等方面分析了欺诈性广告的产生根源。第四部分叙述了开发商两种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是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则是解决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虚假宣传的失信问题、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的另一有效途径。第五部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其在国外的适用情况入手,分析了对构成严重欺诈的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并阐述了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应注意的问题:严格把握“欺诈”这一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严格掌握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尺度;当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特殊情况下竞合时,应允许当事人根据有利于自己的原则择一起诉。第六部分,根据前述分析,对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行政执法及司法上提出我国应加强法律清理、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并在司法实践及行政执法中严格适用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