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欺诈法律规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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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手段对证券欺诈行为进行规制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而完善我国证券欺诈的法律规制是取得良好法治效果的关键。本文分析了我国主要证券欺诈行为的共性特征,立足于对证券欺诈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和基本问题,找出了证券欺诈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对证券欺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完善措施。   本文对发生于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中的证劵欺诈行为作了深入分析,厘清了证券欺诈的概念,明确了证券欺诈的构成要件,并研究了证券欺诈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证券欺诈之所以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是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其中,民事赔偿制度不完善;证券市场行政处罚存在局限性;刑事制裁虽不乏严厉但是确定性不足导致刑事制裁威慑力降低,成为证券欺诈法律规制中的突出问题。   在通过对证券欺诈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基础上,分别从对证券欺诈进行法律规制的原则、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措施、证券市场行政处罚的完善措施、增强刑事制裁的威慑力的措施,四个方面来探求证券欺诈法律规制的完善。   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赔偿制度需要畅通受害者索赔途径,为广大利益受损者提供制度性保障。这就要在证券欺诈民事赔偿制度中全面确立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明确赔偿额计算标准,完善集体诉讼制度,以通过方便受欺诈的投资者对违法者提起诉讼来抑制欺诈行为的发生。   在完善证券欺诈行政处罚方面,从加强自律组织作用、追究违法公司高管个人责任等方面探析对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   刑事制裁的威慑力主要在于刑事法律规定的严厉性与刑事打击的确定性的完美结合。我国证券相关法律规定的刑事制裁严厉性有余而刑事打击确定性不足的现状决定了增强对证券欺诈犯罪刑事规制威慑力的关键是提高对证券犯罪打击的确定性,即加强违法犯罪行为与刑事制裁之间的因果联系与必然性。这就要求在对证券欺诈进行刑事规制时严格刑罚适用,适当运用非刑罚处罚;同时还要防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要依法适当的运用刑事法律规范来遏制证券欺诈违法犯罪。   证券欺诈法律规制的缺陷分析与制度完善可以说是一个系统工程,分析其缺陷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完善其制度亦需要协调多个部门运用多种法律规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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