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宏观审慎法律监管

来源 :湖南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zd198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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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技术的推进下,金融业服务与产品多样化,全球范围内金融行业界限逐渐淡化,银行混业经营有着明显的优势。银监会在2005年以后逐步扩大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5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浦发、民生、招商、兴业等股份制银行,另外,北京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都先后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以交行为例,其业务范围就已经涵盖了商业银行、金融租赁、离岸金融、基金、信托、证券、保险等多个层次领域,且在2015年成为第一家获得券商牌照的银行。如今,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形式已势不可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采取相互代理、交叉销售等形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业务,然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会带来更多更加复杂的风险,并且难以控制与监管。可是,我国的金融业仍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其监管手段、监管机构设置、监管理念,都无法适应现今银行业混业经营的需要。我国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对于监管系统的完善已是一种内在需要,即宏观审慎监管体制。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同时,银监会依据新的巴塞尔协议开展了一些防范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系统性风险的工作。故使用法律方式来完善现有的宏观审慎监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着很大的差别,如监管对象、监管视野和风险性质方面,但两者是金融业发展到不同阶段的监管需求的产物。银行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使金融环境发生了变化,导致传统微观审慎监管不能完成防范银行混业经营系统性风险的目标,因此,应当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我国宏观审慎法律监管的改革应当依据本国的实际国情,借鉴外国的经验,发挥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作用,协调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关系,立法构建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主体——中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并确定其职能与权力,完善信息分享机制来应对银行混业经营的系统性风险。另外,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市场退出机制,属于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因此宏观审慎监管主体要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的主体纳入其中,并完善与纠正存款保险制度的早期风险;同时,还应当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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