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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审程序存在指导思想偏差以及制度建设不足的问题:“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影响了法院裁判既判力和法院权威,也违背了“不告不理”和“一事不再理”原则;而在诸如再审理由和再审启动程序等问题上的缺陷,一方面使过多审结案件进入再审,一方面却又使当事人申请再审困难,得不到公正、及时对待;审级制度陈旧更是再审运作不合理、科学的重要制度原因。这一切表明,我国再审制度和再审程序需要重塑。 本文首先在分析再审设置的法理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了“有限再审”的缘由。也对再审理由这一关键环节进行了法理分析,指出应当限制再审理由范围、规范再审启动程序。文章还运用了比较法的思路,对法治成熟国家的审级制度与再审程序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为我国再审制度重构提供借鉴。接着文章重点剖析了我国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查找了问题原因。 在再审制度重塑部分,首先分析了指导思想的转变,主张以“程序保障观”作为再审目的,以程序保障实现与否作为衡量审结案件裁判“对”“错”与否的标准。接着,对再审程序改革的最终与根本制度途径——建立三审终审制进行了论证。最后,对再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再审之诉制度、取消职权发动、细化再审事由、规范再审启动程序并建立申诉准入听证程序、再审审理程序、再审改判的标准与尺度进行了详尽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