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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系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收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根据传统的观点,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往往被界定在动产上。至于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于不动产领域,则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各国立法亦对此规定不一,分歧较大。而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对善意取得制度则基本没有确认,特别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对此未做任何规定。只是相关部门法及司法解释从不同的角度对善意取得做了一些不完整的零星规定,其中亦涉及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目前学术界对此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但主流观点对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持否定态度的。纵观肯定说和否定说所持的理由及其争论,笔者认为其论证体系均存在一定问题,论证的基础不够深厚、全面。鉴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与研究现状,笔者拟从整个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源起和理论基础上论起,从中找到内在逻辑和谐一致的依据,再深入分析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各种理由和观点,最后得出肯定的科学认定。在这个基础上,笔者再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我国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建构提出自己的思考,以全面理解和掌握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内涵。全文由引言、结语及五块主体部分构成,下面即对五块主体部分作一介绍。第一部分,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评析——从善意取得的历史沿革论起。这部分是全文论证的基点,笔者通过对善意取得源起的简单勾划及对其理论<WP=3>基础的几种学说的评析,从三个方面论证了权利表征理论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的合理性。全文论证的基础就建立在此之上:只要坚持权利表征理论,就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第二部分,我国学界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不同观点及评述——论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必然性与合理性。该部分在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两种观点——肯定说与否定说进行理性批判的基础之上,进一步从五个方面论证笔者的“肯定论”——在论证体系上更加完整、严密。第三部分,各国立法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安排及其评价——兼评我国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与展望。这部分主要是论证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通过介绍各国立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不同程度的确认,进一步论证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同时,笔者对我国关于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作了简单描述,并介绍了几个立法草案(建议稿)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第四部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通过上面三部分的分析与论证,已经得出不动产能够适用善意取得的肯定结论。为了更加深入理解和全面掌握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内涵,以及更好地运用这一制度,笔者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交易行为、完成登记、善意要件等)作了详细的分析。第五部分,科学构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思考。本部分笔者从我国的立法实际与生活实际出发,对如何构建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六点思考,以期有助于完善这一制度。以上即是全文论证的总体框架安排。笔者认为,通过这一系列的论证,可以从全新的视角重新检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传统理论,并比较完整地勾勒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全貌。希望笔者的这一努力能够有助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