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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宪法》进行最新修改,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成为了宪制机关,形成了新时代背景下“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新格局,明确监察范围则是监察改革的第一步。作为国家的一个新设机构,其监察的对象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那该范围应当包括的人员、具体的界定要素以及相关问题的完善都成为了迫切的难题。国家监察对象的界定研究这一论题,是非常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被认定为国家监察对象的公职人员应当包含哪些,而哪些人员应当排除在监察对象之外,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体现我国反腐败立法上的大踏步,而且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符合国际立法的趋势。本文利用文献研究法,尽可能地搜集相关的国内外国家监察对象的文献,并运用归纳、分析等方法对搜集到的文献进行了梳理,为论文的写作提供理论基础与素材。基于定性分析法,对国家监察对象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以及研究背景,针对监察工作实践中监察对象界定存在的难题进行总结。由于我国监察法实施时间尚短,因此通过对相关的先进的法律制度与理论经验的借鉴,完善对国家监察对象界定研究。目前,学术界在对监察法相关问题进行论述的同时,也会涉及到国家监察对象的判断,主要是通过对“公权力”与“公务员身份”要素进行分析,但是基本上都立足于“公务员身份”这一要素展开,这些论述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国家监察对象界定的问题,可以说,国家监察对象界定的研究依旧存在着盲区,而《监察法》第15条所规定的六大类监察对象的范围又十分广泛。正是因此,国家监察对象界定的研究必须以《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范围进行具体考察分析,以是否行使“公权力”为立足点来界定监察对象。以此来保证国家监察对象无死角,将公权力置于阳光之下。国家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同时,我国《监察法》第15条列举式的规定了六大类监察对象,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对公权力的全覆盖,确立了以“公权力”与“公职身份”这两大界定国家监察对象的要素。然而第15条并非穷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具体判断一个人员是否属于国家监察对象,应当以公权力、公职身份、公共管理与服务、公共财产及资源四要素进行综合性判断与界定。本文以国家监察对象为视角,研究探讨其界定要素及相关界定问题。以此希望能够在实践中对国家监察对象界定的难题起到参考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