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都顺利实现股份制改制,并成功上市,这离不开信达、华融、东方、长城这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要作用。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中国第一家专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公司于1999年4月20日挂牌成立,随后,我国另外三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了—华融、东方、长城,并以十年为限。2004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启商业化转型的大门。它们于2006年底完成不良资产处置任务,从此开始探索商业化转型,它们确定的转型方向均是金融控股公司。2013年12月12日,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成功上市,这意味着信达实现商业化转型。另外三家都在转型。 法学界关于它们转型的问题,大多数学者研究其转型方向、转型模式,多从其运营与《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的冲突方面进行法律完善。目前,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高效力的法律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们或已完成转型或正在进行转型,《条例》早已过时,已没法适用如今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造成它陷入无法保障的尴尬境地。本论文以《条例》为视角,总结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后存在的法律障碍,并探究如何修改《条例》。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缘起,并兼评《条例》的相关规定。先分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建构背景,包括国际背景和国内背景两方面;然后从法律定位、经营目标、存续期间、责任机制这四个方面评析《条例》;最后,介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脉络,主要包括政策性业务阶段、商业化转型阶段这两个阶段。 第二部分,介绍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先进经验。首先,对它们的转型先进经验进行梳理,以美国、瑞典、韩国为例介绍国际上三种典型的转型模式;然后,归纳国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特点,并借鉴其先进经验。 第三部分,以《条例》为视角分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后存在的法律障碍。主要包括定位、经营、运行、风险防范、监管五个方面存在的法律障碍,具体表现为性质变异与目标偏离、经营理念错位与业务范围狭窄、公司治理结构混乱、防范机制不全、监管机制不力。 第四部分,基于《条例》的修改,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提供法律保障。这是本文的重点,分别介绍了《条例》的存废之争、《条例》修改的价值取向、《条例》修改的原则和《条例》修改的思路。修改《条例》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及转型后运营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