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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入,生产协作日趋常态化,专业化的社会生产也越来越普遍,各式各样的交易频繁发生,任何人都不可能亲自参与到每一件交易的履行中,由此履行辅助人的使用得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大范围普及,通过他人来扩大自身业务范围的现象也越发普遍。具体到债务履行中,许多债务人并非亲力亲为地来履行合同,而是使用履行辅助人来协助其履行,因此所产生的责任负担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在债务人使用履行辅助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合同责任的负担问题与传统情形有所不同。传统的合同责任实际上是违约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结果负责,而通过履行辅助人协助履行债务的情形则需要讨论债务人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的问题。履行辅助人是传统大陆法系中的重要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着不同形式的规定。它既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反映,也是对无过错责任在合同法领域的践行。履行辅助人这一表述最先出现在我国《旅游法》的规定中,而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法》的核心,也是一种通常需要使用履行辅助人来参与履行的合同类型。本文从包价旅游合同出发对我国民法上的“履行辅助人”进行辨析,尤其是与《合同法》第64条中的“债务人”和《合同法》第65条中的“第三人”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明确界定履行辅助人的内涵和外延,厘清履行辅助人、债务人、债权人三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对合同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给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问题的提出,研究的背景以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第一章主要对履行辅助人的概念和类型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分析了其在我国存在的制度背景和功能上的定位。第二章主要从履行辅助人责任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履行辅助人责任的理论基础以及其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第三章主要从包价旅游合同出发,对包价旅游合同下的履行辅助人进行界定,并对其在旅游服务关系中的定位责任类型做了简要分析。第四章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的履行辅助人制度进行了考察。第五章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分析了我国旅游法中有关履行辅助人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履行辅助人制度的完善给出了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