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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司法拍卖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委托、专门的商业性拍卖机构进行现场拍卖的模式开展,并且逐渐发展成为最普遍的司法拍卖方式。但是,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越来越渗透进我们的生活,当然法律领域也不例外,应运而生的出现了网络司法拍卖这一新生事物。在它产生之初便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与争论,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终于为网络司法拍卖的进行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与依据。因此,在2012年以后,全国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加入到网络司法拍卖的大军,其拍卖次数与参与人数的规模都不断在突破。众所周知,传统的司法拍卖存在着许多问题一直为人们诟病,例如价值成本高的问题,由于是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中间环节多、拍卖机构收取的佣金数额高;再者,参与人数与地域受到极大的限制;最后,传统的司法拍卖容易滋生贪污与暗箱操作,法院将拍卖权委托给拍卖机构,之后的拍卖事宜全部交给拍卖机构进行,这就滋生了钱权交易的灰色地带。然而,网络司法拍卖的模式却是我国司法拍卖制度走向阳光化变革的重要尝试,因为它有着传统的司法拍卖根本无法比拟的优势:价值成本与佣金低、参与竞拍的人不受数量与地域的限制、流拍率低、更加地阳光、公正、透明,有效防止暗箱操作与腐败的滋生等等。当然任何新事物都是伴随着争议与矛盾成长的,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网络司法拍卖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加之我国互联网技术与环境的不稳定,网络司法拍卖在自身技术与配套设施与法律规范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只有不断健全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设定与技术系统,网络司法拍卖才能够走的更加久远,我国的司法拍卖体系才能够得到有效的改革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