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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德国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康德虽然一生没有离开过他的故乡柯尼斯堡(Konigsburg),但他的思想和精神生活是如此地开阔和宽广,以致他不断地同他的前代人和同时代人,包括德国人或外国人,进行频繁的思想交往。他非常了解他的时代及其历史1。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康德是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提出的报应刑论又称绝对主义。绝对主义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对犯罪恶害的报应,“因为有犯罪才处以刑罚”(Punitur,quia peccatum)。刑罚本身即目的,除此而别无其他目的。康德说:“司法的惩罚永远不能仅仅作为促进另一种善的手段而为了罪犯本人或者为了公民社会来实行的,而是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仅仅是为罪犯犯了罪而施加于他的”2。康德认为,“即便是公民社会以所有成员的赞同要解体(例如,住在一个岛屿上的人民决定分手并分散到世界各地),也必须先把监狱里的最后一名杀人犯处决掉,以便每个人都亲历他的行为所应得的”3。刑罚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出现新的特点和规律。不可否认,康德的报应主义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也因其强大的生命力至今还广泛影响着刑罚理论的发展。但是,社会是发展变化的,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下,对刑罚理论进行必要的反思,并在反思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这应该是每位理论工作者者惯常做的事。通过对康德报应主义的反思,笔者提出,用现代人的眼光看,康德的报应主义存在一些问题,以求从现代人的视角对康德的理论作进一步修正和发展。在笔者看来,康德的绝对报应刑论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康德的报应刑论是报复法权(罪罚相等的法权)割裂了刑罚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康德只是从司法权的角度论述犯罪和刑罚;从罪刑关系上看,康德主张的“平等原则”是一种等害报应,容易导致严厉且极端的刑罚;从刑罚的规定和适用看,康德提出在罪刑关系上要绝对地平等,容易导致实质的不正义。而后来出现的刑罚个别化理论,便是对此理论的补充和发展。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笔者通过反思与考究,认为刑罚权应当有一个合理限度和合理适用。在适用过程中,结合最新西方正在进行的恢复性司法运动,笔者建议民主立法、公正司法,以求国家刑罚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