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研究:以中央国有企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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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有关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问题都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早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之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有关问题的讨论就一直在持续。2007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推行之后,国内学者对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即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问题的讨论更加激烈。目前学术界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下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的一个普遍观点认为,现有的对央企利润上缴比例的划分一定程度上过于直接和简化,并缺少相应的理论依据。同时现有的对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国有企业利润上缴的研究更多的是从制度层面着手,对相关问题进行定性分析。也有部分学者尝试作出创新,对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比例进行实证分析,但相关研究并没有持续深入下去。  基于此,本文尝试从中央国有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地位的特殊性出发,以中央企业集团为具体研究对象,综合考虑主管部门对中央国有企业在企业目标和企业治理上的具体要求,借鉴西方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理论,构建一个我国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理论分析框架,建立初步的理论模型并根据理论模型进一步对央企最优利润上缴比例进行经验研究,得出经验估计数据。  本文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将中央国有企业划分为三个类别。其中一般竞争性行业中央企业的利润上缴比例问题是本文研究的一个重点。借助Rozeff的股利代理成本理论,本文在企业内外部成本最小化的前提下构建了最优利润上缴比例的表达式,并根据该表达式对2012年初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义务的117家中央企业中不涉及垄断等特殊情况的62家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的最优利润商上缴比例做出了经验估计。  其他类型的中央国有企业,本文借助了资本成本理论进行了分析。分析认为就垄断行业中的国有企业而言,利润分配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其凭借垄断地位及垄断资源获取的超额利润都应当上缴,具体上缴比例应当结合社会资本成本,即国有资本的必要回报率,以及国家对该类型企业治理目标的综合考虑。对于自然资源垄断类型企业而言,超过社会平均资本成本部分的超额利润均应当上缴;对于技术垄断型企业而言,由于其企业目标上的特殊性,需要国家留有足够的留存利润供其获得技术等相关发展,超额利润是指高出GDP增长率的部分;对于寡头垄断型企业而言,在行业内能够获得持续发展是尤为重要的,超额利润是指高于行业增长率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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