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独有的制度,这两种制度分属不同法系,而且在性质、适用条件、救济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两者在立法目的、宗旨、功能等方面却有着相似之处,两者在保护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合同法》为了能够兼采两大法系制度之长处,在立法上不仅继承接受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也引入了英美法系国家的预期违约制度,但是立法技术的不足使得这两种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上表现出很多不足之处,为了充分认识和完善合同法上的这两种来自不同法系的制度,因而有必要对其比较研究。本文采用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首先对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渊源、性质、法律价值等方面予以介绍阐述,其次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从比较的角度深入分析探讨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同及不同之处,然后又从比较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上的关于这两种制度的特点和不足,最后提出本文对这两种制度的相关立法及司法完善建议。文章具体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的一般理论。该部分全面分析了两种制度各自在概念、法律渊源、法律性质、构成要件、理论基础、法律价值等方面的内容,以期对这两种制度有比较完整深刻的认识。第二部分比较分析传统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联系和区别之处。文章首先运用比较的方法对比分析传统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其次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的两种分类作出比较论述,最后得出本文关于这两种制度的比较结论。第三部分比较分析我国合同法上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该部分首先对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特点、不足等方面做出评析,以期从比较的角度深入认识我国合同法上关于这两种制度的规定;其次通过分析得出本文关于这两种制度的比较结论。第四部分讨论分析学界对于《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两者关系的完善观点,同时提出本文对这两种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完善建议。文章首先介绍了学者们对合同法上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这两种制度关系的两种完善观点,主张“保留并完善不安抗辩权删除预期违约制度”1观点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相结合”2观点,同时提出了本文不赞同这两种观点的理由;然后提出了本文的观点,主张保留并完善预期违约制度而去掉不安抗辩权制度,最后从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角度提出了本文对这两种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