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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希尔·格林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英国新黑格尔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生活于英国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社会矛盾异常尖锐,经验主义、自由放任主义弊端已现,人们在客观上呼唤新的理论的诞生。格林从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中汲取了大量营养,提出了新自由主义:他反对经验主义,主张思辨哲学;他反对功利主义,强调个体的道德责任;他还反对自由放任主义,主张国家干预。这些都在他的伦理思想中有所体现。格林以批判经验主义为背景,重建了伦理学形而上学的基础。他认为自我意识是道德的本源,只有通过意识才能认识客观世界。他提出了颠覆传统的自由观,把自由分为意志自由、法律自由和道德自由。意志自由是受人内心的强烈动机因而产生的,可以影响外在行为的意志,也是实现道德自由的条件;法律自由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自由,协调社会和人的关系,也是实现个人自由到道德自由的保护机构。道德自由是格林伦理学最高的目的和意欲的体现。他认为,判断事物善恶的根本依据不是快乐的满足程度,而是出自于对“至善”的追求,是人的自我实现的程度。只有把“个人善”和“共同善”联系起来才能体现出完美的人格和社会的价值,也是实现自我最根本的内容。他强调个人本位观,鼓励个人积极地实现自我和争取自由的权利,根本来说也是促进个人道德善的实现。格林推崇积极的国家观并赞成国家干预,认为法律应该对给社会带来危害的按照自己意愿行事的自由加以限制的同时,保证个人自我发展的真正机会并为道德生活提供进一步的条件。国家是促进社会共同善的机构,有权也有责任增进社会的共同福利。总体而言,格林伦理思想其中所坚持的对道德本原的形而上构建、对理想主义的追寻、对整体利益的促进,有助于使人们从对经验情感的满足上升到精神的自我实现,从对现实物质幸福的追求上升到对至善的孜孜以求,从执著于一己私利上升到对国家整体利益的促进和维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从其理论的根基而言,他最终走向了追求精神自我实现的唯心主义,其所主张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归根结底也是从个人利益的实现角度出发的,因而坚持的依然是个人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