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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本应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的控制权转移到控股股东手里。与控制权相伴的控制权私利诱使控股股东构造各种利益输送行为,转移上市公司利润和占用上市公司的资源,从而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所有的股票逐渐都可以流通,但是控股股东通过控制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侵占仍将长期存在,控股股东利益输送的手段也日益隐蔽和多样化,从最初的关联担保、非经常性关联交易,再到股改后的股价操纵手段。这些行为严重侵占了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成为我国上市公司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在回顾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从理论和案例分析系统地剖析了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
首先,本文先运用委托代理理论、产权理论、博弈理论对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进行分析,指出控股股东代替中小股东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和参与公司的决策,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分离是控股股东通过利益侵占行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机理;中小股东在信息能力和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选择“搭便车”,从而使上市公司沦为控股股东攫取控制权私利的工具。
其次,文章概括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现状,指出股权分置改革后,由于受制于股权流通的规定,实际上又人为地制造了新的“股权分置”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利益往往通过关联方担保,非经常性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股价操纵等方式来实现将利益从上市公司转移至控股股东的目的。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影响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
再次,文章阐述了利益输送行为的动因是为了获得控制权私利,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了控股股东利益输送行为的约束力量,包括外部监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指出在缺乏这些约束时,控股股东往往为谋求控制权私利,不惜通过利益输送行为把上市公司利益转移到他们手里。
最后,将理论联系实践当中,提出了对控股股东利益输送为治理的对策:建立适度的股权制衡制度,形成合理的股权结构;鼓励与支持合理的整体上市;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和监管力度;完善与中小股东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其中,在完善股权机构方面,要培育发展机构投资者,培育私人大股东,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从而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约束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的能力;会计信息披露和监督力度方面,要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加强中介机构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更有效地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和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