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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违法所得的认定不仅是保护财产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全面推进刑事法治的重要举措。精细化的认定标准、科学的计算标准以及有效的法律监督、权利救济途径是解决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现实路径。以上述问题为导向,可以深化对违法所得认定与没收的基础理论研究,进而为解决实践中违法所得认定问题提供现实路径。第一部分概述,从违法所得概念、司法现状两个角度,对全文研究对象以及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和归纳。刑法中的“违法所得”,具体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能够以货币形式进行衡量的财物以及其他物质性利益,并且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利益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具有三个特征,分别是违法所得具有违法性、违法所得之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和物质性、违法所得具有法定性。通过对违法所得概念与特征进行整理以及梳理司法实践样本案例,发现违法所得案件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中;违法所得制度的适用存在诸多不规范,在法院判决中,对违法所得认定也存在诸多缺陷,司法机关普遍未对违法所得的财物作出评价,仅对事实予以描述,而行为人的获得违法所得的过程、结果等不作任何表示,导致司法机关在执行时缺少合理的依据,且浪费了诉讼资源、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第二部分在归纳整理了违法所得现状的基础之上,从立法和理论两个角度出发,通过实践案例直接明了地将违法所得制度中存在的实践难题进行归纳。一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违法所得”内涵不能准确把握,比如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间“违法所得”内涵模糊,又如涉及刑法、行政法、民法规范存在交叉,违法所得的内涵在司法实践中界限不明确。二是违法所得价值认定标准不清,违法所得价值是通过计算规则计算得出,但实践中有时违法所得计算没有扣除犯罪成本,有时则明确扣除了成本。虽然对于是否扣除成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未有统一的分析标准,无法准确计算违法所得数额。三是违法所得司法处理不规范,导致对违法所得的范围以及性质适用困难。例如法院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出现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两者混同的不规范处理,常见于一审法院判决中未明确应当追缴的数额、未列明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又如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未查明、甄别清楚个人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就直接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执行程序被迫终结,从而损害了被告人、第三人等合法财产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效率,破坏司法权威。第三部分对我国刑法中违法所得认定司法实践问题进行分析,找到导致这些现象的真正原因,有针对性地从两个方面探讨。一方面,在制度层面,当前立法上违法所得内部概念过于原则、宽泛,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从而导致司法适用上的混乱。不仅如此,与违法所得相似的概念上,如违法所得与赃款赃物,立法对其没有进行区分,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的指导,实践中有很大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在理论层面,专家学者对违法所得适用问题争议较大,如违法所得的范围是否包括其孳息、如何明确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计算违法所得、要不要扣除成本或者相关支出等问题,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没收违法所得受到阻力。对于没收违法所得行为的本质,应当运用个别化思维进行具体分析,不能刻板地使用某一学说。对于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该如何理解,应当辩证全面的判断。对于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则,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的计算标准,针对性地对不同类型的犯罪成本进行归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困境。第四部分提出认定违法所得的四个原则,即应当遵守刑法谦抑性原则、比例原则、违法所得认定与犯罪行为相关联原则以及全过程遵循权利保护原则。明确划分了违法所得认定的实体标准,即以犯罪获益本身的彻底追缴为目标的“因果关联”标准。通过排除法对违法所得的范围加以限制明确。最后制定了合理的计算规则,包括计算时间节点与计算方法两个方面,计算节点上原则上应当以实施违法行为时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时点,遵循司法实践中“就高不就低”的做法。采取“相对总额原则”这一较为平衡的计算方式,为了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全面查封,同时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对其非法行为和合法行为进行了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