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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在发展中却遇到很多我国所特有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由我国滞后的信托法律制度与实践脱钩造成的。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这部《信托法》的出台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部《信托法》依然存在很多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这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家族信托在我国的本土化发展。本文对家族信托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并提出了当前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发展所面临的法律困境,通过借鉴域外的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在家族信托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遇到的法律困境提出了一些解决建议,希望能够为家族信托制度的本土化发展贡献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通过对家族信托制度的概念、法律定性、特征以及制度优势的探讨。使我们对家族信托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并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理论依据。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概况,并且通过分析总结出了制约我国家族信托制度长远发展的四点困境,首先,我们面对的问题是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权属不明确;其次是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缺失;再者是家族信托税制混乱;最后一个问题是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完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家族信托制度的概况并且对其进行了简单的评析。重点在三个层面上进行展开讨论,一是信托财产的财产属性,二是主体特征,三是交易安全。第四部分主要针对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要明确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二是要构建完善的家族信托监督机制。三是要完善家族信托税收制度。四是要完善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扩大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客体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