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保护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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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对其中的一类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保护更未进行系统性的研究。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我国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2)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法律特征的研究分析;(3)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保护的历史沿革及比较分析;(4)我国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等问题。上述问题的研究对妥善地解决权利冲突、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隐私权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第一部分提出了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首先,我国法律至今未将“隐私权”明确规定为一项具体人格权,立法与司法实践脱节,在处理舆论的监督、公民的知政权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冲突案件时无法律依据。其次,学界在探讨“行使公权人员”或“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时,对这类人的称呼也不一致,应当借用刑法上的一个概念:国家工作人员。最后,限制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法理依据应当是:权力制衡原则;利益衡量原则;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 第二部分论述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特征。权利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就是从事公务,即从事组织、监督、管理事务性质的活动,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权利客体——隐私,具有私人性和最小性。权利内容即隐私权的四项权能都受到特殊的限制。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如涉及国家秘密,权利主体不得随意行使对隐私的利用权和支配权。与普通公民相比,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受保护范围小、受限制的目的不同、这种限制还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限制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对其他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则是出于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的考虑。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古代历朝历代的职官制度中有关各级官员的选拔、考核等相关规定中涉及官员隐私权的内容,特点是皇权极度发达,官员在最高统治者面前无隐私权可言,但相对于广大的被统治者又享有更多、更全面的民事权利。一些选拔人才的制度如科举制、察举制,监督官员的御史监察制等具有借鉴意义。美国等国家树立了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对公职人员的某些隐私予以限制的法律原则,还建立了财产申报制等制度。 第四部分对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保护建议做出完善。采取直接保护模式,在法律中直接规定隐私权;建立健全限制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相关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宪法中增加规定公民享有知政权;民法确立限制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三项原则;修订我国现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有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制定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道德准则》和《防止贪污贿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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