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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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287条之二,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罪的增设引发了学界对于本罪的立法定位和构成要件内涵的激烈争论,纵然学界对此已有诸多讨论,但其中仍存在一些疑难的问题尚未厘清。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争议学说的梳理,首先明确本罪的立法定位、厘清本罪的基本内涵,再通过本罪的司法实践现状,呈现、解决本罪在司法适用时遇到的困境与难题。第一章首先从本罪设立的背景出发,指出本罪是出于打击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功利目的而设立,是对网络犯罪罪情演变的立法回应。其次,通过对本罪立法定位争议的相关学说的梳理分析,否定了“量刑规则说”与“从犯主犯说”的合理性,并指出了帮助行为正犯化相关论述的不足之处,最终得出本罪为特殊的帮助行为正犯化这一结论。第二章首先对本罪独立的法益内涵进行了探究,指出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信息网络安全秩序。其次,对于本罪的不法和责任内涵作出了阐述。本罪明确性不足的罪状规定使得本罪实行行为定型性欠缺,但试图对其作出类型化限缩以加强定型性的观点将不当缩小本罪处罚范围。本罪的故意内容与网络犯罪帮助犯帮助故意的内容存在“意思联络”必要性与“犯意偏差”影响性差别。第三章以实证研究的方式对本罪相关裁判文书进行了分析,较为完备地呈现出了本罪的司法适用图景。从宏观层面来看:本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不高,本罪设立的效果不佳。从中观层面来看: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构罪类型,并且,构罪类型的判断理由多种多样、存在争议。从微观层面来看,构成要件中的“明知”认定存在一定困境、情节严重类型仅有“单量构罪”模式。司法实践中共犯责任通常重于本罪正犯责任,同时存在大量放弃共犯评价模式而仅依本罪处罚情形。第四章结合本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分析了本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罪状中“犯罪”的理解关乎本罪处罚范围,学界分别立足于人权保障和犯罪惩处作出了不同解读。《解释》的方案则兼顾理论与实践,合理划定了本罪处罚范围。“明知”是否包含“可能知道”不能一概而论,应知属于明知的下位概念,是对明知的证明或推定。《解释》规定的“明知”推定情形中,个别项存在事实间逻辑跳跃大的情况,需要注意相反证据是否存在。“情节严重”规定的模糊性导致本罪处罚范围的不确定,《解释》的出台能够为本罪不法提供相对确定的衡量标准,但其中个别条款可能存在适用上的难题。本罪罪状规定可能导致网络空间中的中立帮助行为的全面可罚化,通过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学说梳理,本文确定的限制处罚路径为:以网络帮助行为是否产生“法不容许风险”为核心判断进路,参照“职业规范符合性”、“惯常行为规则”等标准作出具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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